法院:原车主曾告知车出过事故并主动退还预付款,不构成欺诈
湖北省武汉市的陈先生通过网上途径,花24万余元购买了浏阳市民李先生的一辆二手宝马车,三年后却以李先生故意隐瞒该车是事故车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购车之初的一次预付款退款记录,认定李先生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购买二手车三年后发现是“重大事故车”
新车主状告原车主要求全额退款
2018年8月,陈先生在某汽车app上相中了一款二手宝马车,遂通过所留信息与车主李先生取得了联系,并互相添加了微信。
经过在微信上进一步商谈,双方初步达成交易意向,随后陈先生通过微信向李先生转账支付了定金。一天后,陈先生从武汉赶到长沙来看车,经过试乘试驾,对车辆的外观和驾乘体验表示满意,双方就车辆转让达成合意,当天签订了《二手车协议书》,陈先生支付购车款24万余元,正式达成交易。
协议书约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李先生拥有的二手车过户给陈先生的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其中,李先生承诺出卖的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以及尚未处理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并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质保一年或行驶里程两万公里,车架、主梁无维修史,三大件(变速箱、发动机、底盘)无维修、无更换,如有出现以上情况可按原价退还购车款。
在使用车辆3年后,2021年9月,陈先生想将该车辆转让给他人,并在李先生的帮助下,联系了案外购买人周先生。
“我们也很快签订了交易协议,但后来我发现这辆车在2018年4月份出过一次险,保险公司理赔了20万元,这说明事故应该很严重。”陈先生说,通过查看维修记录,他发现该车更换了前叶子板、前机盖、空调系统等数十个配件。
对此,陈先生表示,自己在购买该车时,李先生在协议上保证过无重大事故,但事实并非如此,“在车辆交易时,李先生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
今年3月,陈先生以李先生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交易协议,并原价返还购车款24万余元。
因车出过事故,被告曾主动退还预付款
原告坚持购买再次转账被认定知情
在庭审中,被告李先生表示,涉案车辆于2018年4月出过事故属实,但并非双方约定的属于重大事故情形,且他在收取陈先生的1万元预付款后,曾因该车出过事故将预付款退还给了李先生,让其考虑清楚是否继续购买该车辆。
“对于宝马车来说,维修金额肯定不低,但这次事故不属于重大事故,且在达成交易意向时,我已明确告知了陈先生。”李先生说,陈先生在收回预付款后,再次向他发起转账,双方最终达成了交易协议。
李先生表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生效且已履行完毕,陈先生却在实际使用该车3年多后,以隐瞒该车存在重大事故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先生与被告李先生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的《二手车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陈先生要求退车的主张是否成立,应结合双方约定的内容及案涉车辆的客观情况等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购买二手车,购买人可自行查验涉案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不能以经验不足为由免除自身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主审法官表示,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有证据表明,被告李先生在原告陈先生来长沙看车时,就告知了陈先生该车发生过事故,并退还了1万元预付款,让其选择是否继续购买车辆,已表达了充分的诚信,也足以证明陈先生在购车时知道车辆曾发生过事故。
此外,事故车与重大事故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涉案车辆发生过事故,即认定该车属于重大事故车,从双方的协议书约定条款来看,交易前所发生的事故,并不构成严重泡水、严重撞击、火烧、发动机更换等重大事故情形,陈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
综上分析,法院认为,原告陈先生在购买二手车时,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使用长达3年时间里,从未向被告李先生提出过撤销或解除协议的要求,应认定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已经实际成立并生效,且已履行完毕,基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以及公平原则的考虑,决定对陈先生要求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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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也应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
合同欺诈行为,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如符合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行为,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被告李先生陈述其在原告陈先生来长沙看车后,告知了陈先生案涉车辆发生过事故,并让其选择是否继续购买车辆,上述事实有陈先生认可的李先生于2018年9月2日向其退还10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双方于2021年9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印证。
同时,根据陈先生于2021年9月向李先生发送的声明内容可知,其在与李先生联系要求退还车辆之前,就已知晓案涉车辆发生过20万元理赔记录,这与其陈述在再次转手车辆时才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的陈述相互矛盾,陈先生关于李先生存在欺诈行为的陈述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
“在交易过程中,卖方有义务如实告知出售车辆的真实情况,以便买受人决策。而买受人也应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全方位、多角度了解车辆的真实情况后再做决定。”主审法官提醒,买车人在购买二手车时,对于车辆的真实情况要以实际检查结果和相关记录为准,不能轻信口头承诺,在交易时,买车人应当向出卖人仔细询问车辆是否发生事故、有无水泡等情况,并在买卖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存在这些情形的违约责任。
另外,在交易前,买受人可聘请专业的机构验明车况,并向交警部门查询该车辆的违章及事故记录等,以便判断是否值得购买。
新闻提醒
重大事故车如何判定?
根据普通消费者的通常理解,并参照《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中关于事故车判断的相关内容,初步判断车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鉴定:
1.经过撞击,损伤到发动机舱和驾驶舱的车辆;
2.车身后翼子板撞击损伤超过其三分之一的车辆;
3.纵梁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4.减振器座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5.abc柱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6.因撞击造成汽车安全气囊弹出的车辆;
7.其它不可拆卸部分有严重的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8.车身经水浸泡超过车身二分之一,或积水进入驾驶舱的车辆;
9.车身经火焚烧超过0.5平方米,经修复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