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土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
40年前承包了村民小组山地,后因户口迁出,村民小组便将包含承包地在内的山地两次流转给他人获取利益,并以村民决议的形式,单方面决定收回该承包土地,这让原承包人张先生十分诧异,协商未果后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院。
近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认为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遂判决村民小组退还张先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1.4万余元。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纠纷
承包土地被组上转租,收益究竟该归谁
张先生原系龙伏镇某村民小组村民,1982年,其所在村民小组将该组部分林地以及杉木林合计11.9亩林地发包给张先生家庭经营。
根据龙伏镇林长制工作办公室留存的材料显示,2008年,该村民小组与张先生签订了《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至2052年12月31日,为期44年。2012年,市人民政府向张先生颁发了林权证,确认相关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村民小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为张先生,林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为2052年12月31日。
不过,在承包林地后,张先生将户籍迁出了原村民小组,并落户到了浏阳城区,且原村民小组已无张先生家庭户的家庭成员。
“我把户口迁出并不影响我对林地的承包,而且在此之前村民小组没有表示过要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张先生说,户口迁出后,他对承包的林地疏于经营和管理,但相关的权责并没有变化。然而让张先生没有想到是,自己承包的林地却被村民小组流转给了他人。
经了解,自2011年9月开始,该村民小组将林地流转给某公司,流转期10年,流转费用按承包户发放到各户,张先生领取了相关费用。流转期满后,去年,村民小组又与公司签订了新的流转协议,其中,张先生应获得的流转收益为1.9万余元,但大部分被村民小组代为领取,并拒绝支付给张先生。“将我承包的土地再流转给他人,收益应该归谁?”张先生感到不解。
焦点
村民决议收回土地承包权合不合法
当张先生找到组上询问情况时,才得知今年2月20日,村民小组召开了会议,单方面形成了一个收回他山林承包权的决议。
今年4月26日,村民小组再次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关于张先生已领土地承包费及未分配土地承包费处理事项,决定通过组上追回张先生已领取的土地承包费,对未分配的土地承包费不予以分配。
对此,张先生表示不服,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院。
在庭审中,村民小组代表人表示,张先生已不是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就是户口迁出对承包权是否有影响,村民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算张先生的户口已迁出,也不影响其对相关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判决
村民决议违法,土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张先生将户口迁入浏阳市城区,但其与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关系并未解除,村民小组亦一直以完善合同、支付流转费用等形式认可张先生的承包权,张先生依法继续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而享有因林地流转产生的收益。
村民小组代张先生领取流转收益后,以村民决议的形式决定收回张先生家庭户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并截留部分流转收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其后又以村民会议形式决定不分配张先生尚未领取的流转收益款,侵犯了张先生的承包经营收益权,张先生要求村民小组退还承包林地流转收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张先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1.4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